連云港樓市大整頓,嚴查炒房價、捂盤惜售
發布時間:2017/9/8 16:41:24 瀏覽次數:6039 來源: 連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cjjt-fdc
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凈化市場環境,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號),以及3月29日住建部和省住建廳整頓規范房地產開發銷售中介行為電視電話會議的統一部署,由市住房局、市物價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區范圍內聯合集中開展整頓規范房地產銷售中介行為“雙隨機”檢查,其工作方案如下:
一、檢查對象
1.所有在售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2.從事商品房銷售代理以及房地產中介業務的經紀機構。
二、檢查內容
(一)開發企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預售行為
1.發布虛假房源信息和廣告;
2.通過捏造或者散布漲價信息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
3.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進行預售,或以認購、預訂、排號、發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等費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參加展銷活動;
4.取得預售許可后,未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
5.商品房銷售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未執行一房一價制度,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6.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
7.以捆綁搭售或者只對一次性付款或首付比例高的購房人售房、按付款比例差別化選房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8.將已作為商品房銷售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銷售給他人;
9.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限制購房人自行選擇貸款銀行;
10.以團購、抵工程款等方式將房屋整體或部分轉讓給中介機構或其他經營單位,不對外公開銷售;
11.開發企業開盤前未制定認購方案,認購行為不規范,不能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12.其他不正當經營行為。
(二)是否存在違法違規中介行為
1.編造散布謠言,誤導市場預期;
2.發布虛假房源,不積極推行房屋信息公開;
3.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不履行價格承諾;
4.挪用交易資金;
5.違規開展金融業務;
6.違規代理銷售;
7.提供虛假證明,擾亂市場秩序;
8.未取得營業執照或未備案進行違規經營。
三、檢查時間安排
(一)自查自糾階段(8月26日-9月14日)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開展自查自糾,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開展自查自糾工作,于2017年9月14日前按要求對檢查內容逐一進行自查,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和糾正。
(二)集中檢查階段(9月15日-9月30日)
市住房局、市物價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組織對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進行雙隨機檢查,對有投訴舉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進行重點檢查、整頓,依法接受舉報,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形成檢查通報,公開曝光一批違法違規企業,并依法嚴肅處理。
四、檢查方式
由市住房局牽頭,各單位隨機抽取檢查人員組成檢查小組,通過深入房地產項目銷售現場、中介機構門店和總部查閱有關工作臺賬,調取相關檔案資料,對房地產項目銷售現場工作人員、中介機構從業人員進行調查詢問以及對售樓處、中介機構登記的客戶進行電話訪問等方式對隨機抽取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銷售代理以及從事二手房中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一次全方位檢查。
五、職責分工
住房部門負責本次聯合監督檢查的組織實施和牽頭協調工作。具體檢查內容為:
(一)住房部門
1.對房地產企業重點檢查內容。
(1)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進行預售,或以認購、預訂、排號、發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等費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參加展銷活動;
(2)取得預售許可后,未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
(3)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
(4)將已作為商品房銷售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銷售給他人;
(5)以團購、抵工程款等方式將房屋整體或部分轉讓給中介機構或其他經營單位,不對外公開銷售;
(6)發布虛假房源信息;
(7)開發企業開盤前未制定認購方案,認購行為不規范,不能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8)其他不正當經營行為。
2.對房地產經紀機構重點檢查內容。
(1)編造散布謠言,誤導市場預期;
(2)發布虛假房源,不積極推行房屋信息公開;
(3)挪用交易資金;
(4)違規開展金融業務;
(5)違規代理銷售;
(6)提供虛假證明,擾亂市場秩序;
(7)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到所在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二)價格部門
1.對房地產企業重點檢查內容。
(1)是否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對在售商品房進行明碼標價;
(2)是否按規定實行“一套一標”;
(3)標價信息是否齊全,有沒有按照規定內容明碼標價、公示相關收費項目,如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及前期物業服務費等相關信息和收費;
(4)標示已售商品房價格的,是否標示實際成交價格;
(5)是否在標價和公示的收費之外加價銷售,另行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6)是否存在虛假折扣、虛假優惠,或者利用虛假信息、模糊語言、容易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的行為。
2.對房地產經紀機構重點檢查內容。
(1)對在售房源是否按規定明碼標價;
(2)是否存在不履行價格承諾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三)工商部門
1.對房地產企業重點檢查內容。
(1)發布虛假房源信息和廣告;
(2)以捆綁搭售方式銷售商品房的;
(3)其他違反工商部門相關規定的。
2.對房地產經紀機構重點檢查內容。
(1)發布虛假房源信息;
(2)未取得營業執照進行違規經營。
六、相關工作要求
1.被抽查對象名單在檢查對象名錄庫中按要求隨機抽取產生。抽取比例和頻次根據執法監管工作需要確定。
2.執法檢查人員名單根據各檢查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執法人員執法證件編號隨機抽取產生或根據工作需要抽調。如檢查人員因故無法參加的,經批準同意后,再次隨機抽取進行替補。
3.對抽查對象實施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按法律規定和工作要求進行規范執法和記錄。
4.執法檢查人員對檢查對象實施現場檢查時,依法可以查閱、復制的相關賬冊、合同和資料,可以向當事人、知情人調查了解相關情況;發現被檢查對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記錄;需要立案查處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處理。
5.執法檢查人員進行檢查工作,不得妨礙被檢查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檢查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費用。發現違法違規和違紀行為的,將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七、隨機抽查結果運用
(一)對抽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加大懲處力度,形成有效震懾,增強市場主體守法的自覺性。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二)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誠信檔案制度。對投訴舉報多或有嚴重違法行為記錄等情況的市場主體,要相應加大隨機抽查力度。在隨機抽查工作中,要根據市場主體的信用情況,采取針對性強的監督檢查方式,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市場主體的社會信用記錄。